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亡,21,201607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月女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竺鳳轉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竺鳳轉(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年5 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於97年5 月1 日即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4 年度亡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在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本件相對人於97年5 月1 日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7年5 月1 日失蹤,計至104 年5 月1 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