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亡,36,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吳湘玲
相 對 人 吳蘇秀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3 月5 日離家,從此不知去向,失蹤迄今已逾7 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於96年3 月5 日離家出走後即失蹤不知去向,迄今已逾7 年云云。

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相對人自99年11月26日起至101 年4 月9 日止,曾在真善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分公司有勞保投保紀錄,復經本院調取相對人在該公司之履歷資料查核屬實,足見相對人至少於101 年間離職前仍生存,縱認相對人於離職後即失蹤,迄今亦未滿7 年,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