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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淑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上訴人 鮮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章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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