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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江存正即新竹縣私立亞碩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許淑靜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12號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7,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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