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歐傳斌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春蘭
原 告 歐思漢
歐亞帆
歐思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黃俊賢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4 月6 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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