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22,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聰欽
代 理 人 陳黛齡律師
相 對 人 台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聰欽(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台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台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台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台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台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 年10月7 日唯一股東,指派聲請人陳聰欽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指派書、財產目錄、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77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189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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