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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5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許福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叁萬捌仟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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