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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3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葉清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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