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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
債 權 人 李秀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松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利息起算日。
(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二、票號TH0000000 、0000000 號本票均未屆到期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並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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