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0188,2015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8號
債 權 人 蜜之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澤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菲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利息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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