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0192,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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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2號
債 權 人 張妙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江千五公、江健臣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祭祀公業江千五公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資料,並表明其目前管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組織之前管理人之繼承人並無從繼承其管理人之地位,故仍應以該組織目前之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格。

三、提出江健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該人已死亡,則請另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係請求債務人等各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或16000 元,抑或請求其連帶給付6000元或16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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