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6218,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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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18號
債 權 人 曾陳滿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銘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票號AA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及本件支票之發票人均為亞璉有限公司,非債務人李銘志,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李銘志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債務人為「亞璉有限公司」,經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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