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630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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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志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志勝發支付命令,惟未就其請求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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