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6936,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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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
債 權 人 陳盺縈即勝督通訊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向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若無約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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