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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18號
債 權 人 文嬌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玉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計算之迄日為何?(是否計算至清償日止?)三、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利息,逾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20)之限制,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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