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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34號
債 權 人 陳沛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AMBE LAILA GALINATO(蕾菈)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25000 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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