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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8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正本。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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