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53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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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沈遠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 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遠龍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1年5 月16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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