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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63號
債 權 人 連台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李寶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五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各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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