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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36號
債 權 人 郭建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資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
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資群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相同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之同一事件,業經本院核發104 年度司促字第17560 號支付命令在案,債權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意旨顯有未合,茲重複聲請,即無保護必要,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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