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787,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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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
債 權 人 孔聖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訂貨單及支票所示,本件應係與「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成立買賣關係,請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債務人,並表明負責人姓名。

三、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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