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795,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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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95號
債 權 人 張修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芸儀、吳仕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

三、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四、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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