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856,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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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
債 權 人 陳沛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RJORIE FERRER (瑪依)、ALETHEA B .
MACALE(阿蕾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就借款債務75000 元部分,及債務人ALETHEA B . MACALE(阿蕾西)就該部分借款負保證責任乙節,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二、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三、依102 年6 月26日之借款證明書所示,債務人ALETHEA B. MACALE(阿蕾西)為一般保證人,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ALETHEA B . MACALE(阿蕾西)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或改以「如對債務人MARJORIE FERRER (瑪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ALETHEA B . MACALE(阿蕾西)負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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