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8173,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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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73號
債 權 人 謝國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兆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系爭本票金額僅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請表示請求金額為叁拾萬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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