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8183,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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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83號
債 權 人 鍾榮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美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敘明本件係請求給付代墊何人(第三人鍾金來或債務人李美妹)之健保費?如係指代墊鍾金來之健保費,則該健保費繳納總額為247,973 元,債權人亦應分擔部分,請更正請求金額(已產生之利息金額應一併更正);

如係指代墊李美妹之健保費,就已繳納之84年3 月至92年10月健保費共74477 元部分,請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

二、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並分別詳列利息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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