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820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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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3號
債 權 人 百懿智慧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介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進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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