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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27號
債 權 人 久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延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私立艾可米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私立艾可米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提出之存簿影本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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