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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48號
債 權 人 陳秉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竣翊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請求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訴易字第105 號判決確定,有債權人提出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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