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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53號
債 權 人 林泳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文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債權之清償期皆尚未屆至,故請表明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之原因事實,並提出其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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