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74號
債 權 人 北區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