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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31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蘭(原名:葉素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蘭(原名:葉素蘭)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將系爭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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