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1491,201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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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91號
債 權 人 黃婕寧(即黃榮生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韻嘉、張光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黃榮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債權由債權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

否則,應以黃榮生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權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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