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碎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表明其更正後之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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