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1583,2015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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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8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重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依和解書所示,兩造就本件請求金額約定分期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屆期部分,並表明請求金額。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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