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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1號
債 權 人 宋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玫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借款之清償日,並提出釋明文件。否則應提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期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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