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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21號
債 權 人 潘鈺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詣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曾詣玲之住居所,或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合約書所示,立契約人係「寶德順生技貿易有限公司」,請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債權人,並表明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三、提出相關單據以釋明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7 月至9 月間有向債權人進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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