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1704,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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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柏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柏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暨如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正義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對黃正義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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