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1799,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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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99號
債 權 人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念情(原名:黃玉珍)、陳文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債權讓與「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三、釋明已依法為債權讓與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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