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1961,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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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61號
債 權 人 董杰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鴻蓁科技有限公司」,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鴻蓁科技有限公司」,並以「林頂順」為法定代理人。

如欲併以「林頂順」為債務人,請釋明其為支票背書人。

二、更正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及提示日(發票日應為103年11月8日,提示日應為103 年11月10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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