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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09號
債 權 人 陳冠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維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依聲請狀及證物所示,債權人已支出之課程費用總計43,887 元,且似有使用部分課程,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45,554元之依據為何?或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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