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025,201510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25號
債 權 人 大眾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柔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施柔妃係自104 年8 月20日起承租房屋,則104 年6 月3 日至8 月4 日之電費55元不應由債務人負擔,請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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