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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37號
債 權 人 宋財 現於台北監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就同一事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14 號判決在案,則債權人得據上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自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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