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109,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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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覃羅粟妹
債 務 人 覃道雁
債 務 人 覃事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覃羅粟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就覃羅粟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覃道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覃羅粟妹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零叁萬叁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就覃羅粟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覃道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覃羅粟妹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玖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就覃羅粟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覃事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覃羅粟妹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覃羅粟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覃道雁、覃事慶給付之。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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