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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11號
債 權 人 傅啟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衍德、林沛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正確之姓名為傅「啓」倉,抑或傅「啟」倉。
二、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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