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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44號
債 權 人 黃鈺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建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本院103 司執21776 號於103 年8 月27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所示,債務人傅建全實際分配之受償金額為7,856,154 元,則本件請求給付之報酬應以上開金額為計算基準,請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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