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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53號
債 權 人 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逄培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乾坤、游淑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吳瑞峰(原名:吳明義)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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