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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美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103 年11月電費收據所示之用戶名稱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張美慧給付上開電費3,520 元之依據為何?或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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