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526,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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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26號
債 權 人 盛天隆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順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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