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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04號
債 權 人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長炘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炘食品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系爭票款,並提出支票影本為證,惟查票號為CJA0000000號支票影本所示之發票人為羽峰食品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另二張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雖為債務人,惟未提出該二紙支票經提示而遭退票之釋明文件,故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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