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27號
債 權 人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家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碧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 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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